根據住建部官方網站發布的最新公告,《建筑電氣與智能化通用規范》GB 55024-2022已批準,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據介紹,本規范不同于原來散布在各標準中的強條匯集,而是在需要進行強制要求的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滿足經濟社會管理的基本需要等方面的必須由政府監管、直接涉及工程質量的內容進行要求。因此,本規范從現有的強條基礎上做了很多提升和新的規定,希望能從有體系有分工的規定來確保工程質量。

基本規定
2.0.2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應具備為建筑物內人員和有通信要求的設備提供信息服務的功能,當智能化系統發生故障時,應具備在規定的時間內報警的功能。
2.0.9 建筑電氣及智能化系統工程中采用的節能技術和產品,應在滿足建筑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建筑設備及系統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4.5 電氣照明系統
4.5.1 建筑物應設置照明供配電系統.照明配電終端回路應設短路保護、過負荷保護和接地故障保護,室外照明配電終端回路還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作為附加防護。
4.5. 2 允許人員進人的水池,安裝在水下的燈具應選用防觸電等級為III類的燈具.供電電源應符合本規范第 4 . 6 . 7 條的規定。
4.5.3 室外燈具防護等級不應低IP54,埋地燈具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7 ,水卜燈具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8 。
4 .5.4 當正常照明燈具安裝高度在 2.5m 及以下,且燈具采用交流低壓供電時,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作為附加防護。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燈安裝高度在 2.5m及以下時,應采用安全特低電壓供電。
4 .5.5 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燈具的供配電沒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燈具應由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供電。蓄電池組正常情況下應保持充電狀態,火災情況下應保證蓄電池組的供電時間滿足安全疏散要求。
2 集中控制型系統,其主電源應由消防電源供電。
4.5. 6 消防應急照明回路嚴禁接入消防應急照明系統以外的開關裝置、電源插座及其他負載。
4 .5.7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應能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狀態監視。
4.5.8 人員密集場所的公共大廳和主要走道的一般照明應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感應控制;
2 集中或仄域集中控制.當集中或區域集中采用自動控制時,應具備手動控制功能。
5 . 2 建筑設備管理系統
5 . 2 . 1 建筑設備管理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支持開放式系統技術;
2 應具備系統自診斷和故障部件自動隔離、自動喚醒、故障報警及自動監控功能;
3 應具備參數超限報警和執行保護動作的功能,并反饋其動作信號;
4 建筑設備管理系統與其他建筑智能化系統關聯時,應配置與其他建筑鉀能化系統的通信接口 。 5 .2. 2 設有建筑設備管理系統的地下機動車庫應設置與排風設備聯動的一氧化碳濃度監測裝置。
5 .2. 3 當通風空調系統采用電加熱器時,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具有電加熱器與送風機連鎖、電加熱器無風斷電、超溫斷電保護及報警裝置的監控功能,并具有對相應風機系統延時運行后再停機的監控功能。
- 2. 4建筑能效監管系統的設置不應影響用能系統與設備的功能,不應降低用能系統與設備的技術指標
- 2. 5 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建立信息數據庫.并應具備根據需要形成運行記錄的功能
電力線纜、控制線纜和智能化線纜室外布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安全特低電壓外,室外埋地敷設的電力線纜、控制線纜和智能化線纜應采用護套線、電纜或光纜.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2 室外理地敷設的電力線纜、控制線纜和智能化線纜不應平行布置在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6 . 3 . 2 當采用電纜排管布線時,在線路轉角、分支處以及變更敷設方式處.應設電纜人(手)孔井.電纜人(手)孔井不應設置在建筑物散水內。
現批準《建筑電氣與智能化通用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5024-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F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同時廢止下列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
一、《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03-2015第3.1.5、3.1.7、6.1.1、10.1.1、11.1.1、12.1.2、13.1.1、13.1.5、14.1.1、15.1.1、18.1.1、18.1.5、19.1.1、19.1.6、20.1.3、23.1.1、24.1.3條。
二、《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 50314-2015第4.6.6、4.7.6條。
三、《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9-2013第12.0.2、22.0.4條。
四、《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GB 50601-2010第3.2.3、5.1.1(3、6)、6.1.1(1)條(款)。
五、《1kV及以下配線工程施工與驗收規范》GB 50575-2010第3.0.9、3.0.13、4.5.4(6)、5.1.2、5.1.6、5.2.3、5.5.1條(款)。
六、《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規范》GB 50606-2010第4.1.1、8.2.5(10)、9.2.1(3)、9.3.1(2)條(款)。
七、《建筑電氣照明裝置施工與驗收規范》GB 50617-2010第3.0.6、4.1.12、4.1.15、4.3.3(1、2)、5.1.2(1、2、3)、7.2.1條(款)。
八、《古建筑防雷工程技術規范》GB 51017-2014第4.1.6、4.5.2(3)、5.1.4、5.3.2(3)條(款)。
九、《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2019第3.2.1、3.2.8、3.3.4、4.3.5、4.7.3、4.10.1、7.2.4、7.4.6、7.5.2、7.6.3、8.1.6、9.4.5、11.2.3、11.2.4、11.8.8、12.4.10、12.4.14、12.5.8、13.4.6、13.7.6、14.4.3、14.9.4條。
十、《礦物絕緣電纜敷設技術規程》JGJ 232-2011第3.1.7、4.1.7、4.1.9、4.1.10、4.10.1條。
十一、《體育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354-2014第6.1.7、7.2.1、9.1.4條。
十二、《商店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392-2016第3.5.4、4.5.5、5.3.6、5.3.7、9.7.4條。
其中就包括提升了照明配電的安全要求。
根據專家的解析,規范增加了2.5m及以下安裝的正常照明燈具回路需設置RCD(剩余電流裝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作為附加防護。傳統的附加保護只是針對普通插座,但對于照明燈具,仍然存在可能發生接地故障的可能性。因此對于誤操作可能直接接觸到電源的燈接頭、燈口等位置,需要設置30mA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對于安全特低電壓供電的回路則無需設置。
本條對室外照明構成了一些難度,往往由于絕緣因素安裝30mA的RCD難以避免誤動作,需要在項目初期就做好回路劃分和燈具與線路的自然泄露電流的綜合考量。規定對于2.5m以下的應急照明要求安全特低電壓供電,以往的8m的要求不再強制要求。